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新訊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第3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布內容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0247號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第三十八點,自即日生效。
公布日期2019/01/25
檔案下載下載pdf檔案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