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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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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預告

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
公布內容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30261953號

主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23565276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moi1562@moi.gov.tw
五、本案攸關住宅租賃契約租屋電費計收上限調整,為保障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之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之重要事項,屬情況特殊,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者,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 右 昌
公布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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