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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預告

預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
公布內容壹、 修正目的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本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65年3月30日發布施行,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迄今已歷經33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9年3月30日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係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28條之10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70%;又其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得免受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另為避免農地零星破碎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建議刪除農牧、林業、養殖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容許點狀使用660平方公尺之規定,及因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推動需要,連同其他不合時宜部分等,一併檢討修正本規則。
貳、 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工輔法調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上限,及其用地計畫得免受山坡地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依工輔法第28條之10規定,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受60%之限制;但不得超過70%。又上開用地計畫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得免受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第52條之1)
二、 明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變更編定案件核准前之程序:為利實務執行有所依循,依第28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前之程序,準用第30條第4項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0條)
三、 協議價購土地得有條件申請毗鄰土地變更編定:考量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所稱之「協議價購」及「徵收」,同為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取得所需用地之方式,應比照得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修正條文第40條)
四、 容許使用項目之修正:
(一)為避免農地零星破碎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依農委會建議刪除農牧、林業、養殖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容許點狀使用660平方公尺之規定;但於本規則修正發布生效前受理之案件,仍得繼續受理。
(二)為配合農委會落實新農業政策,推行「發展適地林下經濟」,於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林業使用」增訂許可使用細目「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及其附帶條件「限於保安林範圍且非屬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3條所定不得解除保安林之地區」,以兼顧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係配合工輔法第28條之10規定相關配套措施,並因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推動需要,及檢討不合時宜規定等,並無重大政策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涉及提高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使用強度,及山坡地範圍內土地開發面積限制及其他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變更編定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公布日期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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