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3682號
主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27
(四)傳真:04-22502372
(五)電子郵件:lily@land.moi.gov.tw
五、本草案攸關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因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1月1日施行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已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修正,為齊一住宅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規範,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亦應配合作一致性修正,以全面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經業務單位審認實有儘速完成修正之時效性及急迫性,且修正內容單純,爰辦理預告7日。
部 長 徐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