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4412號
主旨: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之3、第30條之6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之3、第30條之6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95
(四)傳真:04-22502374
(五)電子郵件:J0026@land.moi.gov.tw
五、配合水利法增訂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應擬具出流管制計畫相關規定,為避免出流管制計畫與後續整地排水計畫重複審查,及解決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問題,應於108年9月29日前檢討修正相關法規,經作業單位審酌有儘速完成修法時效性及急迫性,爰辦理預告3日。
部 長 徐 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