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1362號
主 旨:預告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 電話:04-22502127
(四) 傳真:04-22502372
(五) 電子郵件:lily@land.moi.gov.tw
五、本草案攸關租賃雙方權益,又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已於107年6月27日施行,而具消費關係之本定型化契約,亦應儘速修正施行,經內政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 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