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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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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新訊

本部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97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事項,委託期限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公布內容內政部96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49號公告

主 旨:本部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97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事項,委託期限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依 據: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二、本部爰依前揭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97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事項。
公布日期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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