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台內地字第1120266505號
主旨:公告修正「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1點中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刊物」。
依據:依據地政士法第8條及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1點。
公告事項:
一、「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1點中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刊物」修正如附件。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