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旨揭「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及測量日期等。
(二)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三)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四)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
三、又上開規定應檢附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除採隨案件申請併附,或得採逕於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即予載明(或新增附圖),並依法簽證為之,以應建築物施工管理實務,藉由落實營建工程應備程序,揭露相關測繪資訊,精進建物位置圖轉繪(繪製)作業,確保民眾權益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四、略。
五、檢送「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參考例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