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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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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946號令訂定

第 1 點內政部為處理金融機構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詢、取閱不動產成交案件價格資訊有關文件事件,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第 2 點前開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內政部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內政部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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