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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件裁罰基準
內政部105年8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7280號令,自即日生效。
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件裁罰基準第 1 點訂定「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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