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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80205571號令修正

立法意旨:本準則之法律依據。

第 1 條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一、因考量外籍人士於我國工作、旅遊或生活及語言溝通之便利,標準地名之譯寫,以呈現本地使用語言為主,故應以音譯為原則。依「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按教育部為解決國內各地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現象,業報經行政院備查「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並明定我國中文譯音方式,未來標準地名之音譯,自應以該部規定之中文譯音方式為之。 二、「屬性名稱」係指標準地名中行政區域、自然地理實體、聚落、街道及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等可判別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例如臺北縣的「縣」,東沙群島的「群島」,阿里山山脈的「山脈」等,其譯寫採意譯方式,且因英語為國際通用語言,該意譯以英文為準。例如「高屏溪」譯為「Gaoping River」。 三、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應整體採音譯方式譯寫,不另以意譯方式分開譯寫。例如:「陽明山」譯為「Yangmingshan」。

第 2 條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立法意旨:一、為讓使用者瞭解標準地名之方向指引特性,爰明定標準地名具有方向性者,以英文意譯方式譯寫。但該方向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須依第二條規定採通用拼音方式譯寫。例如:「光復南路」譯為「Guangfu S. Rd」,「望東山」為一專有名稱,應譯為「Wang dong mountain」。 二、標準地名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例如:「306高地」譯為「306 Highland」。

第 3 條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立法意旨:我國部分標準地名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為當地居民長久使用或受國際普遍所承認而依其舊有習慣譯寫,為尊重文化傳承並利訊息傳遞,避免造成使用上之混淆,爰規定標準地名之譯寫有特殊原因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譯寫方式不受第二條之限制。例如:「日月潭」譯為「Sun Moon Lake」,「玉山」譯為「Jade Mountain」,「中央山脈」譯為「Central Mountains」,「海岸山脈」譯為「Coast Mountains」。

第 4 條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立法意旨: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院臺教字第○九七○○五六二三三號函修正備查教育部「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其中第二點規定:「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漢語拼音為準。」 二、依前開「中文譯音使用原則」附錄「漢語拼音方案」有關隔音符號之規定:「a,o,e開頭之音節連接在其他音節後面之時,如音節之界線發生混淆,用隔音符號( ')隔開,例如:pi 'ao(皮襖)」,為使本準則與「中文譯音使用原則」規定譯寫體例一致,爰修正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一款規定。 三、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後舉例說明如下:「蘇澳」譯為「Su 'ao」。

第 5 條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 '」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立法意旨:一、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 二、本條文各款譯寫係參酌教育部所訂「中文譯音使用原則」規定。 三、本條所列行政區域屬性名稱如有詳加區分之必要,得以括弧方式備註說明,例如第二款「市」欲細分為「直轄市」或「省轄市」或「縣轄市」時,得於譯寫「City」之後括弧備註(Special Municipality)或(Provincial City)或(County-Administered City)。

第 6 條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七、鄰:Neighborhood。

立法意旨: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如:「太平島」譯為「Taiping Island」、「釣魚臺列嶼」譯為「Diaoyutai Archipelago」、「華光礁」譯為「Huaguang Reef」、「阿里山山脈」譯為「Alishan Mountains」「大漢溪」譯為「Dahan River」。

第 7 條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二、盆地:Basin。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五、列嶼:Archipelago。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十三、湖、潭:Lake。

立法意旨: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如:「凱達格蘭大道」譯為「Kaidagelan Boulevard」、「漢口街」譯為「Hankou Street」。

第 8 條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或縮寫為Blvd.。
二、路:Road或縮寫為Rd.。
三、街:Street或縮寫為St.。
四、巷:Lane或縮寫為Ln.。

立法意旨:一、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係指政府機關辦公處所。例如:「臺北縣政府」譯為「Taipei County Hall」、「林口鄉公所」譯為「Linkou Township Office」。 三、其他各款譯寫例如「大漢橋」譯為「Dahan Bridge」、「善導寺」譯為「Shandao Temple」、「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譯為「Taiwan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臺北車站」譯為「Taipei Station」。

第 9 條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十、車站:Station。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十五、溝:Ditch。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立法意旨:本準則之施行日期。

第 10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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