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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值地形模型成果資料流通供應要點
第 1 點為達成數值地形模型及其相關成果資料流通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所定成果資料,包括內政部產製及各產製機關依國土測繪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報送內政部建檔管理之數值地形模型及其相關成果。
前項成果資料項目分為數值地形模型、影像特徵控制點及空載光達點雲資料三種,並依其公開與否分為下列二類(分類參考表如附表一):
(一)第一類:一般公務機密。
(二)第二類:非限制公開。
成果資料列為第一類者,各產製機關應於送內政部前完成一般公務機密核定程序;各該機關所送成果資料不符前項分類規定者,內政部得建議該機關修正之。
第 3 點非限制公開成果資料得提供機關、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或個人使用。
一般公務機密成果資料,僅限供應機關使用;該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交由受機關委託處理公務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機構使用,並確實管制。
第 5 點非限制公開成果資料之申請,得以網際網路為之。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其申請及下載,應以內政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憑證智慧卡進行身分認證。
申請一般公務機密成果資料,申請機關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及保管人職章之成果資料管制同意書。
第 6 點一般公務機密成果資料選擇以實體供應方式者,應於實體上標示複製物字樣、一般公務機密及編號,且檔案須以加密技術處理,並應指定專人準備行動儲存媒體向內政部親自領取。
前項資料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應先加入內政部數值地形模型資料流通共應平台,並加裝內政部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後始得為之。
第 7 點一般公務機密成果資料複製物應予保密,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自行銷毀光碟片或格式化儲存媒體,並列冊備查同時將相關紀錄函送內政部辦理解除列管事宜。
第 8 點成果資料之供應,以免費為原則。
第 9 點成果資料之申請使用應遵循事項,依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洩漏或交付一般公務機密成果資料者,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