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9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內政部96年9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60142336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本辦法之法律依據。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一、本辦法獎勵對象。 二、部分地圖如網站地圖完成編繪後,將電子地圖或影像圖檔建置於網站上,提供使用者查詢或檢視,並無須印製出圖,本辦法所稱「編印」係採廣義認定,故從事該等地圖編繪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亦屬本辦法獎勵之對象。

第 2 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國內從事地圖編印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

立法意旨: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一次分類辦理優良地圖之評選,以獎勵民間積極更新地圖。 二、為因應不同之地圖類別,將地圖分為五類,使民間得依所編印之地圖類別參選。

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優良地圖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二個月公告之。
前項評選種類如下:
一、單幅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單幅地圖。
二、地圖集:指多幅地圖彙集成冊之圖集。
三、電子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採數值方式繪製而成之數值地圖。
四、網站地圖:指將電子地圖或影像圖檔建置於網站上,提供使用者查詢或檢視之地圖。
五、地球儀: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地球縮小模型。

立法意旨:一、民間參與優良地圖評選應檢附之書件。 二、報名表之格式,應一併公告之。

第 4 條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

立法意旨: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優良地圖評選,得遴聘地圖專家學者參與評選作業,以資公平。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優良地圖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事宜。

立法意旨:評選優良地圖之項目及配分。其各評選項目內容說明如下: 一、主題內容項目包含地理知識及資訊正確性、豐富度、生動性及創意等。 二、製作品質項目包含編印品質、操作介面等。 三、視覺設計項目包含地圖符號、色彩、圖面配置等。 四、技術應用與研發創新項目包含繪圖技術、展現方式、編圖思維等。

第 6 條評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主題內容:三十分。
二、製作品質:三十分。
三、視覺設計:二十分。
四、技術應用及研發創新:二十分。

立法意旨:一、評選優良地圖之方式。 二、第三項評選結果初評部分僅公開取得複評資格之名單;複評部分則僅公開特優者及優等者之名單。 三、如報名數僅有一名,且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時,即取得複評資格。但因在複評階段僅有一名,為使該「特優」獎項實至名歸,爰規定複評成績最佳,且須達九十分以上始為特優。

第 7 條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成績次佳三名列為優等。報名數不足四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前二項評選結果應公開之。

立法意旨:為提高地圖編印品質,對評選結果優良者訂定一定之獎勵措施,以鼓勵民間積極編印優良地圖。

第 8 條經評選為特優或優等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發給獎牌。

立法意旨:本辦法施行日期。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