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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地價改算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70108010號令修正
第 1 點為利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原地價(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申報地價改算,特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有地籍整理情形者,權利變換實施地區內各宗土地之當期土地現值,應按各宗土地所屬地價區段計算公告之。
第 5 點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應提供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之下列資料予地政機關:
(一) 各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價值總額。
(二) 各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價值總額。
(三) 權利變換前權利變換關係人所屬土地所有權人對應各該宗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加總。
(四) 權利變換前權利變換關係人所屬土地所有權人對應各該宗土地面積加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