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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台灣地區基本控制點檢測成果使用及保管須知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1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台灣地區基本控制點檢測成果使用及保管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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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3月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10062877-2號函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1年3月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10062877-2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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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使台灣地區基本控制點檢測成果(以下簡稱檢測成果)能適切供應,有效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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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檢測成果包括:台灣地區三角點成果表(上、下各乙冊)台灣地區一等水準點檢測成果表(乙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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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內政部對檢測成果應統一編號製作專冊,予以儲存、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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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內政部得就檢測成果主動提供國防、地政、測量、工程、教育等有關單位使用。有關單位因業務需要者,亦得視實際需要部分函請內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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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使用單位對檢測成果應珍惜使用,妥慎保管,於主官(管)異動時,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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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檢測成果應依既定之機密等級,由專人妥為保管,其有遺失或洩漏,適用「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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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使用單位對檢測成果不得複製、外借或攜出國外。其因業務需要就部分成果資料抄錄或影印時,應經各該單位主官(管)核定及製作專簿登記管理,並不得遺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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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使用單位發現其檢測成果破損不堪使用者,應會同該單位安全部門共同銷燬,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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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各使用單位對基本控制點,如有增(補)設或發現遺失(損毀),應依檢測成果表格式填註,並檢具各項(觀測、計算、平差、略圖等)有關資料或將遺失(損毀)情形函送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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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點各使用單位發現檢測成果有錯誤、遺漏時,應將實際情形函送內政部處理。經內政部函請檢測主辦單位查明處理更正後,製表分送各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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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內政部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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