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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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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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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7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20305290 號令廢止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10年9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20305290號令廢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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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革新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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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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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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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平面圖之繪製,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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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建物平面圖之繪製與計算,除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共用部分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平面邊長計算面積。
(二)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其計算式並應詳細列明。至平面邊長,係以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三)建物平面圖,按每一所有權人之建物門牌填列、繪製一份為原則,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則依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填列、繪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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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建物平面圖之繪製與計算,除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辦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共同使用部分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平面邊長計算面積。
(二)建物同一樓層之夾層、閣樓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視為另一層,須單獨計算面積。
(三)前二款計算面積,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其計算式並應詳細列明。至平面邊長,係以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四)建物平面圖,按每一所有權人之建物門牌填列、繪製一份為原則,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則依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填列、繪製。
(按:一、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二百七十二條。
  二、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二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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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依第四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應註明「本建物平面圖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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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位置圖之繪製,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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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依第三點及第五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應註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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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建物位置圖之測繪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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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依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完成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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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依第三點至第五點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應送地政機關就建物平面圖面積與竣工平面圖面積、建物基地地號及建物坐落,予以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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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依第三點至第五點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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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申請人依第二點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平面圖,所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經繪製完成後其與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不符須重新繪製時,應另加繳建物平面圖轉繪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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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依第四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於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時,其提供成果附有電腦圖檔者,地政機關應酌予頒發獎狀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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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申請人依第二點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平面圖,所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經繪製完成後其與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不符須重新繪製時,應另加繳建物平面圖轉繪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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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點本要點委外繪製建物平面圖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如附表。

  • 附表下載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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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點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於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時,其提供成果附有電腦圖檔者,地政機關應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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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本要點委外繪製建物平面圖、位置圖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如附表。

  • 修正後建物測量成果圖下載修正後建物測量成果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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