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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方式須知
第 1 點採人工作業加權平均計算者:
(一)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以地籍圖繪製之地價區段圖作為作業底圖。
(三)以比例尺、求積儀或坐標讀取儀等工具,量測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以下簡稱各區段線長度),其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四)以各區段線長度之和為總長度。
(五)以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乘以各區段線長度,再除以總長度,加總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
第 2 點採電子作業加權平均計算者:地價區段圖由電腦產製時,由電腦量測各區段線長度,其長度以公分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分者,以一公分計。再按各區段線長度比例及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第 3 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量測確僅以點相毗鄰者,則不計入加權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