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方式須知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4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方式須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20065408號令訂定

第 1 點採人工作業加權平均計算者:
(一)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以地籍圖繪製之地價區段圖作為作業底圖。
(三)以比例尺、求積儀或坐標讀取儀等工具,量測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以下簡稱各區段線長度),其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四)以各區段線長度之和為總長度。
(五)以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乘以各區段線長度,再除以總長度,加總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

第 2 點採電子作業加權平均計算者:地價區段圖由電腦產製時,由電腦量測各區段線長度,其長度以公分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分者,以一公分計。再按各區段線長度比例及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第 3 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量測確僅以點相毗鄰者,則不計入加權平均計算。

第 4 點計算作業應填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表(如附件一),並參考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圖例(如附件二)計算。

  •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表及其圖例下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加權平均計算表及其圖例pdf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