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4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804603270號令、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345號令修正第2條、第3條及附表2

第 1 條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第 3 條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 附表一: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附表二: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下載附表一: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附表二: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pdf

第 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