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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小組會議規則
廢/停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400162933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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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則依南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規定會議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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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南海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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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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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小組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南海政策、工作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跨部、會南海工作之協調議決事項。
三、其他有關南海工作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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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小組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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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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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小組會議議程,應依左列次序編列之,並區分為秘密及普通部分: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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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小組會議之議案,經召集人核定後,編入議程。如有性質特殊或具時間性事項,得經召集人核定後編列議程(或臨時議案)。如遇緊急事件,得於開會時經主席認可,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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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小組會議紀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下次會議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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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小組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小組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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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小組會議列席人員如左:
一、執行秘書、連絡人、幹事。
二、其他經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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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小組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小組或指定機關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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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小組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內政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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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