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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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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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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759號令廢止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75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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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依規定須提出當事人之印鑑證明者,如經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簽證,得免提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簽證:
(一)繼承開始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二)書狀補給登記。
(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五)有關第三人同意事由。
(六)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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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要點所稱簽證人係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簽證事務之專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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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專業代理人,得申請簽證人登記:
(一)領有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
(二)為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所屬公會會員,並經其所屬直轄市或縣(市)公會推薦者。
(三)最近五年內,任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專業代理人執行業務收入總額每年均達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但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為每年均達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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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其已取得簽證人資格者,應註銷其登記:
(一)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被註銷者。
(二)喪失直轄市或縣(市)專業代理人公會會員身分者,或經公會撤回推薦者。
(三)未依第六點規定繳納簽證基金者。
(四)曾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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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申請簽證人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第三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依第六點規定繳納簽證基金之證明文件。
(五)本人最近二吋照片二張。
(六)簽證人之印鑑樣式及簽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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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專業代理人申請簽證人登記,應先向其所屬直轄市或縣(市)專業代理人公會辦理,並向全聯會開設之專戶繳納新臺幣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
簽證人辦理簽證事務,因簽證錯誤或不實,致當事人受損害,該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時,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一百萬元額度內代為支付。全聯會對該簽證人有求償權。
專戶儲存之簽證基金及其孳息不足新臺幣一千萬元時,全聯會得訂定相當數額,通知簽證人於三個月內均攤補繳之。
本簽證作業不予繼續實施時,專戶儲存之簽證基金及其孳息應於五年後平均分配予簽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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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第三點規定簽證人之推薦方式與第六點規定簽證基金之繳納、管理、分配及求償等事項,由全聯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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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即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並發給試辦土地登記簽證作業簽證人證書,同時副知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公會及全聯會。並得依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鄉(鎮、市、區)公所、相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簽證人名簿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簽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事務所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簽證人證書字號。
(四)簽證人之印鑑樣式及簽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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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簽證人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當事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指印。
(七)簽名款。
前項指印應以左手姆指印為之。但未能捺左手姆指印者,得捺其他手指印,並予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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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點簽證人辦理簽證,應確實核對當事人身分,並查明其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後,於登記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簽註:「茲證明本件確經委託人同意並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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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經簽證人簽證之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應以簽證人為代理人,並得依規定選任複代理人。
前項複代理人,於簽證人開業所在地縣(市)以外地區送件者,應具有簽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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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點地政事務所受理經簽證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時,應確實查對簽證人身分,於土地登記申請案件由複代理人送件者或有疑慮者,應與簽證人聯繫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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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點規定註銷簽證人登記時,應註銷其試辦土地登記簽證作業簽證人證書,並比照第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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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點簽證人有簽證不實之情事涉嫌犯罪者,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專業代理人公會得函請檢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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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點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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