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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座談會實施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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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座談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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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68號令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68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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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八十五內Ο一四四七號函核定之全國土地行政會議重要結論事項:「如何健全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制度(三)定期舉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座談會,以加強地政機關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溝通聯繫」之結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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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要點所稱之地政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並包括轄區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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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各級地政機關每年至少舉辦座談會一次,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同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或聯合會)共同辦理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必要時得共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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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各級地政機關舉辦座談會應邀請下列機關或單位列席:
(一)中央地政機關舉辦者:省(市)政府地政機關。
(二)省地政機關舉辦者:各縣(市)地政機關。
(三)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舉辦者:轄區內地政事務所、稅務、戶政、建設、國民住宅機關、法院及其他業務相關機關。
座談會之出席單位及人員由各辦理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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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座談會之研討事項如下:
(一)現行法令執行疑義之研討。
(二)增修法令內容之宣導。
(三)實務經驗之意見溝通。
(四)其他地政業務與土地行政興革之事項。
辦理機關得就特定土地登記實務或法制課程邀請相關人士做專題報告,以增進專業代理人之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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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為合理分配座談會舉辦時間,以發揮座談會效果,各級地政機關每年之舉辦時間如下:
(一)中央地政機關:十月至十二月。
(二)省地政機關:四月至六月。
(三)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七月至九月。
(四)地政事務所:一月至三月。
各級地政機關如舉辦二次以上埸次者,其第二次以上之時間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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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辦理機關舉辦座談會前應先就第五點之研討事項徵詢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意見。座談會應製作紀錄,陳報上級機關備查並副知相關專業代理人公會,如有涉及法令疑義,另循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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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各級地政機關為辦理本要點之業務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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