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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本細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