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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六章、附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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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26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第六章、附則

第 31 條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者及第十六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重劃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限期辦理遷讓而逾期不遷讓者亦同。

第 32 條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得減免土地增值稅,其減免之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33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財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載工程完竣後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告之,並應於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成果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4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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