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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重劃工程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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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5760號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7224號令

第四章、重劃工程

(農路、水路規劃期限)

第 22 條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應於施工前一年內辦理完成。

(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

第 23 條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如下:
一、水利狀況調查。
二、高程及地形測量。
三、農路、水路系統規劃及規劃圖、報告書送審。
四、農路、水路中心位置測量及釘樁。
五、農路、水路工程設計。
六、編製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送審。
七、工程發包。
八、放樣施工。
九、施工管理。
十、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
十一、辦理決算。
前項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設計,農田水利署應派員參與。

(規劃圖、工程預算及設計圖之核備)

第 24 條(刪除)

(主要作物之意義)

第 25 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主要作物,係指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係指主要作物收穫後次期主要作物種植前較長之休閒時間。

(應拆遷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意義)

第 26 條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係指因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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