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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5162號令修正第54條
第四章、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第 19 條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主管機關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冊。
第 20 條重劃前後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查估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一、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二、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