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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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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台(90)內地字第9077692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50098790號令修正105條、新增18條、刪除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20367113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13、15、16、22~28、31~33、38、41、43~46、61、67~73、77~79、81、86、87、95、114、119、124~126 條條文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 40-1、101-1、118-1、122-1、126-1、12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6 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正常情況下形成之合理價格。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限定條件下形成之價格。
三、特定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格。
四、價格日期: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
五、勘察日期: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
六、勘估標的: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七、比較標的: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
八、同一供需圈: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九、近鄰地區: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
十、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
十一、一般因素:指對於不動產市場及其價格水準發生全面影響之自然、政治、社會、經濟等共同因素。
十二、區域因素:指影響近鄰地區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因素。
十三、個別因素:指不動產因受本身條件之影響,而產生價格差異之因素。
十四、最有效使用: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第 2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ㄧ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五、正常租金: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六、限定租金: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七、價格日期: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
八、勘察日期: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
九、勘估標的: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十、比較標的: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
十一、同一供需圈: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十二、近鄰地區: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
十三、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
十四、一般因素:指對於不動產市場及其價格水準發生全面影響之自然、政治、社會、經濟等共同因素。
十五、區域因素:指影響近鄰地區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因素。
十六、個別因素:指不動產因受本身條件之影響,而產生價格差異之因素。
十七、最有效使用: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第 3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與不動產價格有關之房地供需、環境變遷、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產業結構、金融市場、不動產經營利潤、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現況、災變、未來發展趨勢及其他必要資料,作為掌握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基礎。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與不動產價格有關之房地供需、環境災變、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產業結構、金融市場、房地產經營利潤、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現況、未來發展趨勢及其他必要資料,作為掌握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基礎。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第 4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第 5 條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條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及特定價格。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限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限定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條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估計租金種類包括正常租金及限定租金。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或限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第 6 條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估計租金種類包括正常租金及限定租金。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第 7 條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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