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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工作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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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工作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004359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

第 1 點為使都市地區地價指數之地價查估及統計資料正確,地價動態分析撰寫內容妥適客觀,並依既定工作進度完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除審核查價單位之資料正確與否外,應確實依辦理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工作進度表之規定日期(上期於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五日;下期於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五日)督導查價單位完成查編工作,並彙整資料後陳報內政部。

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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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資料除依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第八點第六款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地方版地價指數資訊管理系統匯出之電子檔(exp檔)(隨磁片檢送)。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隨磁片檢送)。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環比指數表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隨磁片檢送)。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指數資料審查及查價人員名冊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隨磁片檢送)。

第 3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資料除依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第八點第六款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地方版地價指數資訊管理系統匯出之電子檔(exp檔)。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之電子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環比指數表之電子檔。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指數資料審查及查價人員名冊之電子檔。
 前項相關報表電子檔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內政部。

第 4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地價表報,請確實依照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規定填寫。

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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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之地價表報,請確實依照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規定填寫,所送陳之資料應裝訂整齊,按鄉(鎮、市、區)分別順序裝訂,並彙整總表,置於整份資料之首。

第 5 點中價位區段或其區段號碼如未滿五年而有變更者,請各地政事務所將高、中、低各區段等級之總面積及各使用分區之總面積重新計算填載,並於市、縣(市)各鄉(鎮、市、區)內各使用分區面積及平均區段地價表中說明其原因,並依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第八點第三款第六目規定計算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基期價格並查填表格陳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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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地價動態分析之電子檔以word編製,採用A4紙張橫式撰寫,字體使用標楷體,直轄市、縣(市)標題名稱加粗,使用二十四點數撰寫,內容部分則以十五點數撰寫,行距設定為最小行高,行高26pt,並以磁片儲存送內政部。

第 6 點地價動態分析之電子檔以word編製,採用A4格式橫式撰寫,字體使用標楷體,直轄市、縣(市)標題名稱加粗,使用二十四點數撰寫,內容部分則以十五點數撰寫,行距設定為最小行高,行高26pt,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內政部。

第 7 點地價動態分析之撰寫架構,應分為直轄市或縣(市)之綜合分析及鄉(鎮、市、區)個別分析二部分,直轄市或縣(市)之綜合分析需另行撰寫各使用分區之指數及動態。

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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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地價動態分析之撰寫架構,應分為直轄市或縣(市)之綜合分析及鄉(鎮、市、區)個別分析二部分,鄉(鎮、市、區)之分析除各使用分區有漲跌幅度超過百分之五之情形外,不須細分至以使用分區為分析範圍。

第 8 點直轄市或縣(市)之綜合分析部分,應以影響轄區內地價變動之因素為描述重點,至於臺灣地區或國際間之整體經濟發展情勢則無須敘述,統由內政部撰寫全國性之整體地價動態分析時再予考量描述。

第 9 點第八點綜合分析之描述以不超過三百字為原則,鄉(鎮、市、區)個別分析部分分別以不超過二百字為原則,並僅針對地價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三的鄉(鎮、市、區)描述其漲跌原因,百分比統一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以阿拉伯數字方式表示。

第 10 點地價動態分析之撰寫應求公正客觀,避免提及個案(建商)名稱以及具爭議性或敏感性之政治、經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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