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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0043593號函修正第3點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都市地區地價指數之查編作業,特設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 2 點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地價指數之地價查估及統計數據資料。
(二)審議地價動態分析。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點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聘(派)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
(二)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綜合計劃處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八)本部統計處代表一人。
(九)本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地政司司長及副司長各一人。

第 4 點本小組以本部地政司司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5 點本小組開會時得請查價機關或協辦機關派員列席說明當期查價情形及當地之地價動態。

第 6 點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地政司辦理。

第 7 點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第 8 點本小組所需經費,在內政部地政司有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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