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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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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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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6855號令廢止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685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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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宗土地上分次取得持分時,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原則上不予改算;至其再行分次移轉時,各該移轉之持分,因地上並無建物或確認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有困難,而有統一基期改算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申報之必要時,應由稅捐機關送請地政機關,依有關規定改算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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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二、土地合併時,其原有之數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應以最近一次地價年月為基期,按物價指數調整改算為同一基期之單一地價。惟遇物價指數降低時,不以降低之物價指數調整該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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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三、分別共有土地移轉時,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應就各所有權人持分土地分別計算,不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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