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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2-29

【制裁名單】113.02.27-調查局轉知FATF更新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 播放

來文日期:1130227
來文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來文字:調錢貳
來文號:11335508700
附件文字:如說明三

主旨:檢送「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局112年10月31日調錢貳字第11235551820號函。
二、FATF於新加坡籍主席T. Raja Kumar任內第5次大會於本(113)年2月23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及緬甸。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武擴機制存有重大缺失,呼籲各國應對其採取加強盡職調查或與風險相稱之反制措施。(附件1)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保加利亞、布吉納法索、喀麥隆、剛果民主共和國、克羅埃西亞、海地、牙馬加、肯亞(新增)、馬利、莫三比克、納米比亞(新增)、奈及利亞、菲律賓、塞內加爾、南非、南蘇丹、敘利亞、坦尚尼亞、土耳其、越南及葉門。前揭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刻正與FATF積極合作以解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武擴機制缺失,FATF不要求對其實施加強盡職調查,惟建議應考量各該國家或地區相關風險資訊。另巴貝多、直布羅陀、烏干達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附件2)
三、檢附前揭FATF公布資料:
(一)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 February 2024。
(二)附件2: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 23 February 2024。

依前開法務部調查局函,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如下:
(一)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及緬甸。
(二)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保加利亞、布吉納法索、喀麥隆、剛果民主共和國、克羅埃西亞、海地、牙馬加、肯亞(新增)、馬利、莫三比克、納米比亞(新增)、奈及利亞、菲律賓、塞內加爾、南非、南蘇丹、敘利亞、坦尚尼亞、土耳其、越南及葉門。
(三)本次解除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巴貝多、直布羅陀、烏干達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相關檔案

1130227-FATF更新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資訊【2728.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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