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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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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管理

為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並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本部自85年起陸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訂定各項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之準據。
目前本部已公告之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預售屋買賣、預售停車位買賣、成屋買賣及不動產委託銷售、住宅租賃、住宅轉租、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7種,因其係屬實質法規命令,對於企業經營者具有強制拘束力;如企業經營者提供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違反該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消費者得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另本部依前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內容,也已訂有相關契約書範本供各界參考使用。
為維護交易安全,本部將持續因應社會經濟發展情形,針對不動產消費爭議及糾紛問題,適時檢討修正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契約書範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更新日期:1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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