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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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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業務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及落實90年1月6日、7日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結論:「允許外國人投資不動產」及同年8月25日、26日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識意見「開放外資進入不動產領域」,以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潮流,並有效運用國外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爰於90年10月31日公布修正土地法第17條、第19條、第20條,並刪除第21條至第23條條文。上述條文之修正,主要在規定外國人得以投資、自用或公益為目的而直接取得土地,從事各種土地開發、改良、住宅或商業辦公大樓之興建,此項開放措施有助於國內不動產業之正面發展,以促進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經內政部統計111年外國人取得土地計有2,788筆,面積合計約377,765.19平方公尺;取得建物計有1,191棟,面積165,825.75平方公尺。另112年迄4月底止,外國人取得土地計863筆,面積合計約133,263.94平方公尺,建物316棟,面積約25,137.27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 內政部(統計處網站)→「內政統計月報」→「【4地政】」→「4.10-外國人地權管理(ODF)」)。

備註:有關外國人在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須符合平等互惠之原則。「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於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搜尋→「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項下查詢。
更新日期:1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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