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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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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業務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及落實90年1月6日、7日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結論:「允許外國人投資不動產」及同年8月25日、26日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識意見「開放外資進入不動產領域」,以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潮流,並有效運用國外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爰於90年10月31日公布修正土地法第17條、第19條、第20條,並刪除第21條至第23條條文。上述條文之修正,主要在規定外國人得以投資、自用或公益為目的而直接取得土地,從事各種土地開發、改良、住宅或商業辦公大樓之興建。

經本部統計112年外國人取得土地2,571筆,面積合計約424,227.82平方公尺,建物1,042棟,面積合計約202,773.50平方公尺。另113年迄2月底止,外國人取得土地499筆,面積合計105,847.47平方公尺,建物200棟,面積合計32,696.97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 內政部(統計處網站)→「內政統計月報」→「【4地政】」→「4.10-外國人地權管理(ODF)」)。

備註:有關外國人在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須符合平等互惠之原則。「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於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搜尋→「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項下查詢。
更新日期:1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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