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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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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業務

一、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公告土地現值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為加強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政策,公告土地現值應切實反映實際地價動態,內政部於每年定期考核各縣市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情形。

二、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公告地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該條文經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令修正公布,將重新規定地價期間由每3年調整一次改為每2年調整一次):「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及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因此,自107年起已規定地價地區,至少每2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並於1月1日公告,是為公告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政府再依其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標準。

三、督導查估單位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
自101年9月1日起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市價」係由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估為主,亦可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內政部將督導查估單位確實依土地徵收條例及施行細則以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查估作業。並與各縣(市)地政機關密切聯繫,注意縣(市)政府查價作業及評議作業之執行,落實土地市價之掌握,俾使市價能合理查估及評定。

四、精進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功能
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係內政部於76年2月2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並於112年修正名稱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101年因實施實價登錄,有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查估人員掌握合理市場行情,又公告土地現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及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等政策,多涉及地價評議制度,考量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任務繁多,為更精進該會評議功能,需增加其他專業背景人員擔任委員,提升該會之評議專業性、公正性、客觀性;且為配合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增訂專家學者、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及其條件、比例,定明委員性別比例,並因應實務作業及資訊公開之需求,乃分別於101、104及112年檢討修正規程,調整委員組成及改進評議作業機制,促使評議結果能切合實質。
更新日期:1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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