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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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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業務

一、研修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於35年10月28日訂定發布,期間因時空環境變遷影響,致有些規定已不合時宜,陸續於43年、66年、78年、83年、88年、89年、91年及92年修正發布。距92年修正已逾10年,鑑於環境變遷、查估技術精進,並配合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及土地徵收市價補償等制度陸續實施,為因應實務上估價作業需求,爰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部分條文。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標準之研究
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對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而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內之土地,則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
乘以深度指數計算之,因其計算標準並不相同且因實境變遷等因素,致許多地價計算令外界質疑。內政部於92年度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進行「繁榮街道路線價標準之研究」,針對
  1.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存廢問題及認定標準
  2. 合理之臨街深度標準及應否按使用分區或商業使用強度區分不同之標準深度
  3. 鄰街深度指數之合理組距
  4. 深度遞減率應否考慮畸零地情況,訂定逆遞減率;又深度遞減率之價格差距是否應隨深度遞減
  5. 路角地應否加成,其加成之臨街寬度標準及逐級加成標準應否配合使用分區或商業使用強度區分
  6. 雙面臨街土地、三角形地之角度修正率及不規則地形土地之計算原則等相關標準之訂定詳加探討研究。

內政部並於94年研商「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會中決議,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部分地區依前開研究結論及建議事項進行試辦,且將試辦情形報內政部。

三、基準地選定與查估
內政部曾於86年度委託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進行「建立標準宗地制度之研究」,並研擬出「標準宗地之選定與查價辦法」及「標準宗地應用辦法」;原台灣省地政處亦於87年試辦與民間合作建立標準宗地作業計畫。鑑於目前我國地價制度主要係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查估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由於採區段地價制度,大多以區段地價代表宗地地價,忽略土地個別因素影響而產生公平合理問題。內政部於91年自行辦理「改進地價制度之研究」,對現階段大量土地估價制度之改進,以基準地制度(原稱標準宗地制度)優先。
  1. 「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92年間邀集專家學者及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試辦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草案)」3次會議及研商「試辦基準地查估相關書表」12次會議,並於同年11月28日發布「試辦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於98年3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80048308號函,將「試辦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修正為「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第一點規定修正為:「為建立地價之衡量基準,促進合理地價之形成,地政機關得視地價變動情形,於一定範圍之地區內選定及查估基準地。」。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作業93年1月1日起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試辦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選擇具代表性之基準地進行查估試辦作業,93至97年召集地方政府試辦,每年編製「地價基準地查估試辦成果報告」作為各界學術研究參考。基於試辦地價基準地已有5年經驗,試辦甚具成果,自98年起例行性辦理是項工作,並提供各年「地價基準地查估試辦成果報告」作為各界學術研究參考。
  3. 為以科學化、客觀化及自動化方式查估地價,本部刻正研究建置全國電腦大量估價模型,以精進公部門地價查估技術。
更新日期:1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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