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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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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業務

平均地權是我國土地政策最高指導原則。依憲法規定,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為建立國民經濟之基本國策,政府為實施平均地權土地制度,早於民國19年制定土地法時,即將其四大辦法—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具體訂入土地法中,並於民國25年付諸實施,惟當時情勢,未能貫徹實施。

民國38年政府播遷來臺,開始實施一連串土地改革後,工商繁榮,致都市土地地價上漲,投機壟斷之風日盛。政府為解決都市土地問題,遂於民國43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自民國45年起,在臺灣各大都市實施平均地權,並分期分區擴大其實施範圍。又因實施平均地權之範圍,僅以「都市土地」為限,都市以外之土地,未能實施,致其土地漲價全部歸私,而成為牟取不法暴利之對象。

為期能貫徹實施平均地權基本國策,以實現民生主義「均富」目標,政府乃決定擴大「平均地權」之實施範圍及於全面,並自58年起積極研議修正「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終於66年2月完成法定程序,修正公布為「平均地權條例」,開始全面實施平均地權。
更新日期:110-11-15
 

相關檔案

平均地權條例立法沿革【43.00kb】【158.69kb】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立法沿革【59.00kb】【271.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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