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109年4月至8月,延展至109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辦理原則:
(一)證照有效期限為109年4月至8月,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展至109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109年9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