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 修正自109年5月1日生效。
公布內容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 1080265928 號
主 旨: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八○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及第十九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公布日期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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