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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0八0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布內容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
主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0八0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院臺消保字第一0九0二00一九四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徐 國 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
主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0八0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院臺消保字第一0九0二00一九四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徐 國 勇
公布日期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