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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

公司法人分割申辦權利移轉登記法事宜
公布內容內政部109年9月4日台內地字第1090133510號函

一、按為明確公司分割之權利義務移轉及簡化公司進行分割所取得營業及財產之權利變更登記之程序,企業併購法於104年6月15日修正增訂第35條第12項規定:「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取得被分割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及變更登記,準用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辦理前項財產權利之變更或合併登記,得檢附下列文件逕向相關登記機關辦理批次登記,不受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7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有關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辦理之限制⋯⋯」。
二、次按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24款規定:「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是依上開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12項準用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分割登記,應不受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本部96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56號函釋規定限制,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辦理。
公布日期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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