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8年12月1日生效
公布內容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4470號
主旨:訂定「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院臺消保字第一0八0一八三五六六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徐 國 勇
公布日期2019/09/05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