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072號
主旨:預告修正「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第2項。
三、「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電話:02-23565562
(四)傳真:02-23566230
(五)電子郵件:moi1518@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