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24335號
主旨:預告修正「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4條。
三、「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電話:02-23565243
(四)傳真:02-23566230
(五)電子郵件:moi1818@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