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0386 號
主旨:預告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壹第8點、第12點之1、貳第5點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8點、第12點之1、貳第5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228
(四)傳真:04-22502372
(五)電子郵件:moi3264@land.moi.gov.tw
五、本草案係配合總統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第47條之4規定之相關配套措施,為推動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落實居住正義之重要事項,具急迫性,其情況特殊,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 右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