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267419號
主旨:預告修正「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土地法第67條、第79條之2第2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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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郵件:moi6233@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