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263509號
主旨:預告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6條、第56條第4項 。
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3樓
(三)電話:04-22502249
(四)傳真:04-22502375
(五)電子郵件:ylc@land.moi.gov.tw
五、本次修法放寬主管機關取得之抵費地,無須先行標售,即得以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係配合健全房市政策,落實居住正義,且抵費地處分純屬主管機關權責,不涉及民眾權益,有其特殊性及急迫性,經內政部審認有縮短預告時間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