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台內地字第111026076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土測繪法第54條第2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電話:02-23565273
(四)傳真:02-23976875
(五)電子郵件:moi1553@moi.gov.tw
部 長 徐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