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預算法第21條。
三、「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25
(四)傳真:04-22585328
(五)電子郵件:htl@land.moi.gov.tw